我們希望藉由「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簡稱自律聯盟)的成立,讓參與組織用高標準來自我要求以展現責信之外,也普遍認為應加速立法,保障捐款人基本權益。為利法案之通過以積極保障捐款人權益,並擬定符合國內募款環境現況的法案內容,需全國各領域非營利組織共同形成更有力之夥伴關係,共同進行遊說、持續關心,讓相關法案優先受到重視。
第 一 條
本組織名稱為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
第 二 條
本聯盟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升我國非營利組織之公益形象及社會使命,增進社會大眾對公益團體的認識及信任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聯盟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聯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 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聯盟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自律機制,促成公益團體資訊公開。
二、促進捐款人權益保障。
三、推動建立適合公益團體生存之法令環境。
四、推動公益團體交流。
五、促進公益團體發展相關研究。
六、其他有利於公益團體發展之工作。
第 六 條
本聯盟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聯盟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七 條
凡贊同本聯盟宗旨且登記立案滿壹年以上之非營利組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為本聯盟會員,該組織 若有分支單位,則以主事務所為代表;會員應指派一人為代表,行使會員權利,更換代表時亦同。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應遵守下列義務:
一、簽署公益團體自律公約。
二、遵守公益團體自律規範。
三、按時繳交呈報主管機關之前一年度財務報告、業務工作報告,並同意公佈於自律聯盟網站
四、按時繳納會費。
五、派員出席本聯盟會員大會。
六、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七、其他會員大會通過之事項。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會員連續兩年未繳會費或違反 法令章程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聯盟聲明退會。
第 十三 條
本聯盟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聯盟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聯盟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 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 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秘書長。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聯盟,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常務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授權事項。
二、議決緊急會務。
三、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 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聯盟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聯盟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
其他工作人員管理,依據本聯盟人事管理辦法及工作人員權責辦法辦理。
該辦法由理事會另定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二十四條
本聯盟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聯盟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 開之。本聯盟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聯盟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 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本聯盟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 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應出席人數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常務理事應出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 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叁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叁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社會大眾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聯盟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聯盟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 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 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 ,造具審核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 關)。
第三十五條
本聯盟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聯盟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台內社字第0940041414號函准予備查。
95.4.24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通過:本自律公約之目的為提升社會大眾對非營利組織的認識及信任,及協助捐款人了解非營利組織運作狀況,同時,鼓勵非營利組織承諾及實踐組織的公信力及責信,以增進非營利組織之公益形象及社會使命。
申請參加自律聯盟的NPO有義務簽署。
1.1本組織願意堅持不分配結餘給予組織運作相關人員。
2.1 本組織願意建立符合組織發展的決策機制及管理制度。
2.2 本組織之理(董)監事會承諾負責監督組織管理及財務預算,發揮治理監督功能。
3.1 本組織承諾在募款活動中所提供的相關資訊為真實、可靠、不誤導他人,並與組織使命一致。
3.2 本組織承諾將募款成本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
3.3 本組織承諾對於募得款項之捐款資料辦理徵信,但對捐款人個人資料嚴加保密。
3.4 本組織願意公佈所募得捐款額度及其使用流向。
3.5 本組織願意公佈捐款使用成果。
4.1 本組織承諾達成工作目標,展現服務績效。
4.2 本組織願意訂定具體服務目標,並提出適切的評估方法,展現服務效益。
—
4.1 組織應建立符合組織發展的決策機制及管理制度。
4.2 理(董)監事會應負責監督組織管理及財務預算,發揮治理監督功能。
5.1 在募款活動中所提供的相關資訊應真實、可靠、不誤導他人,應符合組織使命。
5.2 非營利組織之運作必須遵守組織(捐助)章程(財團法人稱捐助章程;社團法人稱組織章程) 。
5.3 募得款項之捐款資料應辦理徵信,但捐款人個人資料須加以保密。
5.4 應公布所募得善款額度及其使用流向。
5.5 應公布善款之使用成果。
6.1 盡力達成工作目標,展現服務績效。
6.2 必須訂定清楚的具體服務目標及方案。
6.3 每一服務方案都訂有評估流程。
6.4 定期評估組織工作是否符合組織使命與目標。
7.1 每年公布年度收入與支出,提供真實準確和及時的財務報告,接受監督和諮詢。
7.2 應公開組織經費流向。
為落實責信自律精神,本聯盟於2012年開始著手發展「台灣公益團體責信標準」,多方邀請學者、財務專家、資深NPO管理者組成「責信標準專家小組」,廣泛參考國內相關標準,及ICFO會員國制定之責信內容,制訂出「台灣公益團體責信標準-第一版」。於2013年初本聯盟會員大會上,依上述版本進行分組逐項討論,以融入台灣在地NPO責信環境及實務經驗,彙整成為「台灣公益團體責信標準-第二版」。 爾後,「責信標準專家小組」召開多次會議,持續修訂內容,進階改版為「台灣公益團體責信標準-第三版」。今年度(2014年)邀請本聯盟之會員,進行大規模協助試填、給予建議。此次試填結果,顯示台灣非營利組織的責信發展,讓「責信標準專家小組」最終擬定了本手冊具有國際視野且在地化的責信標準。
本手冊中的「台灣公益團體責信標準」包含7面向、15項、55點,為能廣泛適用於國內大多數非營利組織,工作小組在蒐集各方意見,尤其是經本聯盟會員大會全面討論過後,特將所有責信標準,依組織的規模和發展階級,在檢核表上分成「基礎項目」和「進階增加項目」,以後者作為各小型的新組織自行研讀策進之用。 全手冊在符合台灣在地性的基礎上發展,並輔以取自ICFO各成員國的國際經驗。本手冊共有七章,每一章說明一面向。每一章內皆有三個部分,首先是每一面向之簡介,其次是自律公約項目及其說明,第三是各國經驗之分享,最後則視章節附有常見問答。
本聯盟感謝所有協助催生此手冊的朋友及夥伴。
特別感謝「責信標準專家小組」(以下依照姓名筆劃順序排列):
召集人 馮燕/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理事長
委員
江明修/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
周筱姿/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洪錦芳/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秘書長(本會監事)
陳文良/國際聯合勸募組織網絡發展總監
陸宛蘋/海棠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本會理事)
師豫玲/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執行長(本會常務理事)
許崇源/政治大學會計學系教授(本會專家顧問)
舒靜嫻/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執行長(本會常務理事)
黃瓊億/元智大學管理學院助理教授(本會專家顧問)